的员工使用的计算机,并证明原告向该不再聘用的员工传达和传递了商业秘密。两人之间的勾结显然对被告不利。由于违反信任,被告认为解雇是合理的。确实如此。该计算机属于被告,仅供其业务使用。所获取的信息与公司业务相关。没有使用人身或暴力手段来获取指控投诉人有罪的证据。只有由于其他参与者被解雇而返回的计算机才被打开。因此,正如 R. 所理解的,没有什么可以授权的。我改正的决定,被告的行为违法。甚至连道德都没有。更不用说作者个人信件的法律保密性已被破坏。根据丰富的推理,我们可以说,违反商业秘密的行为只有在司法授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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